1.各实验分室及办公室,设置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实验室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等各方面的教育,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做到安全实验,文明实验。
2.对易燃、易爆、剧毒、病原微生物等危险品,各实验分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发放、储存、登记等规章制度,禁止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领用时必须经课题负责人认可,对实验完成后剩余的上述物品要立即做好存储处理、妥善保管,并作好详细记录。
3.严格按照安全规定使用压缩钢瓶,不得违章操作,使用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取暖,严禁在烘箱内烘烤易燃和易爆品。
5.电磁炉、电加热器、干燥箱、烘箱及高压灭菌器等危险电器,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时必须有至少2人在场,不能离开,使用完毕,一定要仔细检查,确保断开电源。
6.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明火照明,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使用酒精等易燃危险化学物品,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7.易燃、易爆品应分类储存,其库房应与其它建筑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碰和强烈震动,对其进行各种作业时,禁止使用能打击产生火花的铁质工具。
8.离开时各实验分室必须关闭电器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电器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水源及门窗。
9.实验分室负责人及各安全责任人要定期及在节假日前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门窗、水电等无隐患,及时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10.一旦发生事故,应按照实验室应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并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力求保护好现场。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个人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11.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制定,未尽事宜以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